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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射剂-注射剂中“可见异物”如何进行判断并防止防误判?
注射剂中“可见异物”如何进行判断并防止防误判?
药典规定“不溶性可见异物”直径或长度通常50um,即人工目视在规定的条件下或用自动灯检机检查时直径或长度50um,不溶性物才算可见异物,同时指出“在静置一定时间后轻轻地旋转时均不得检测出烟雾伏微粒柱,且不得捡出金属屑、玻璃屑、长度或最大粒径超过2mm的纤维和块状物等明显可见异物”。
若是微细可见异物(如点状物、2mm以下的短纤维和块状物等),粒径50u点状物,如有检出,除另有规定外,应符合相关规定,这里以注射用无菌粉末复检后检出点数为例:
类别 |
限度 |
|
化学药 |
≤4个 |
|
抗生素、中药、生化药 |
装量≥2g |
≤10个 |
装量<2g |
≤8个 |
对于执行药典的主体:注射剂生产企业、各地药品检验所、药监部门、药品经营部门、科研部门等均应严格执行法规,不轻易主观地对某批药品下“可见异物不合格”的判定,维护法规标准的公平、公正性。
创建时间:2022-03-23 13: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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